检查验收须知
一、申报“广西农业旅游示范点”、“广西工业旅游示范点”示范点”的单位,均按此《标准》自行检查和整改,认为达到分数线的,先行向所在地县(市、区)旅游局汇报,再由县(市、区)旅游局向所在市旅游局申请初评。由市旅游局对初评合格的单位进行汇总,并向自治区旅游局申报查验收。
二、本《标准》检查得分1000分为最高分,另有加分项目36分。农业旅游点合计得分700分(含)以上,工业旅游点合计得分在650分(含)以上,方具有被评定为“广西农业旅游示范点”和“广西工业旅游 示范点“的资格。
三、林、牧、渔业旅游点,比照农业旅游点标准检查计分。
四、科技、教育及对旅游者开放的军队、武警训练等旅游点,比照工业旅游点标准检查计分。
五、申报单位须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,不得弄虚作假。发现有造假的将取消初评和验收资格。
六、涉及到统计数据的项目,一般以上一年实绩为准。如申报单位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时间不满一年,但已满半年其实绩则以达到《标准》规定的年度指标的一半分数比照计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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