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治区级工农牧(林)旅游示范点检查说明
(一)申请自治区级工农牧(林)旅游示范点,申请单位按此标准进行自查和整改,认为达到标准要求后,报所在盟市旅游局进行初评,盟市旅游局初评合格后,报自治区旅游局申请评定验收。
(二)开展旅游活动一年以上的单位可以申报自治区级工农牧(林)旅游示范点,准备材料以上年度实绩为准。
(三)渔业及其他行业申报单位比照此标准执行。
(四)本标准检查满分为350分,得分在250分以上可被评定为自治区级工农牧(林)旅游示范点。
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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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查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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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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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查得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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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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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范点特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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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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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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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体现本行业、本地区鲜明特色。能够将本身特色与旅游产品紧密结合,并将独特的内涵以适当的形式展示给游客,形成较强的吸引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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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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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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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成固定的参观点和合理的参观线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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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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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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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印刷较完整的解说词,解说词能够体现本示范点的特色,并通俗易懂,便于游客接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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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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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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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与邻近的旅游区(点)相互补充,形成合理的旅游产品线路组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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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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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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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范点可进入性和生态环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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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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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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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往示范点集散地公路在2级以上,通往示范点的公路达3级以上,距附近中心城镇2小时车程以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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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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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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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范点周边环境和谐优美,绿化良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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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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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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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范点的开发建设保持了当地的原生态和原有特色,整体上没有造成对当地生态环境大的破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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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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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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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范点企业达到自治区级以上环保标准,排放达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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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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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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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范点旅游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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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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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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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范点有分布合理、数量与接待规模相适应的水冲式厕所,有专人清扫,干净、无异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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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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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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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够为旅游者提供与接待规模相适应的购物场所,且干净、卫生、安全。纪念品比较丰富,且有本示范点特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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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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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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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范点内有特色鲜明、醒目、数量充足的引导标示、警示标示、说明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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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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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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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范点内游览道路通畅,有与接待量相适应的停车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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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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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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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范点有与接待量相适应的游客服务中心,能为游客提供旅游介绍、咨询、休息等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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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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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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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范点出入口和游客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。能接收手提电话,且信号良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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